日前,廣東首次就大氣污染防治專門立法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為減少人口集聚區的污染排放,廣東此條例賦予地級以上市政府劃定低排放控制區的權力,低排放控制區內,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同時,條例規定,城市新區的開發、建設和舊城區的改建,應當結合城市通風廊道建設,禁止在通風廊道上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而關于珠三角禁止新擴建鋼鐵石化等項目的條款,則是在2009年頒布的《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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